【经典案例】买家逾期未提出异议,却以“药材有问题”拒绝付款,如何创造健康的营商环境?

2025-05-27

01 药材出现“问题”,甲方推诿扯皮


2024年7月11日,亳州A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芜湖B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药材采购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价值28万元的“地龙”药材,双方还在白纸黑字的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买方收货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验收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合格。

7月15日,药材如期送至芜湖,对方签收后却迟迟未反馈验收结果。A公司负责人杨先生每日盯着手机里的微信群,从“正在检测”到“还要等两天”,对方似乎一直在推诿扯皮。

直至8月6日,在双方的沟通群中,B公司负责人发来一条消息:“地龙生虫了”。紧接着在8月9日,B公司又告诉我方负责人将近一半的药材发霉,需要补偿。

合同约定的15日验收期早已过去,对方在最开始收货时也未提出任何异常。B公司负责人又提出要么把发霉的退回去,要么就退回全部药材。

面对对方如此不讲理、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杨先生找到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的凌飞律师帮自己维权,凌律师接下案件后对整体案情做了梳理准备开庭。


02 拒绝交付货款,律师据理力争


10月11日,案件开庭。凌飞律师从证据材料入手,提出根据供货记录显示,我方当事人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现场抽检结果合格,且对方在验收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在药材已投入加工使用后,突然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对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后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既不符合常规商业逻辑,也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基本诚信原则,对方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即便是付款期限没有到,但是对方在此前的聊天记录里已经明确提到“合同注明很清楚全检合格,发票开了也不付款”、“你自己看是接受部分发霉退货,还是全部退。你给好回复怎么退货吧”,甚至让当事人直接“走司法途径”。

这不是普通的违约,而是以行为明示拒绝履行的行为。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在验收时间到期后无中生有地提出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及要求退货明显构成根本违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方还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药材是否为沪地龙进行基源鉴定和质量鉴定,但凌律师及当事人认为所售药材沪地龙,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检验期为15个工作日,对方的鉴定申请已远远超过检验期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鉴于药材的特殊性,现在进行鉴定得出的结果已经没有参考价值,为节约司法资源,法院最终采纳了凌律师的意见,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而且被告当庭提交的检验报告单,是以广地龙的标准进行检验的,与我方提供的沪地龙性状不相符。这一系列的证据,让对方在法庭上哑口无言。


03 法院驳回诉请,正义得以伸张


2024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其事后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药材已投入生产使用,实际已默认验收合格。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限期支付全额货款2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即便一审判决后,对方选择上诉,但铁证如山,他们的诉请依然被驳回。

这起案件的胜诉,折射出法律人的使命担当,他们不仅是案件的代理人,更是法治信仰的践行者,他们致力于用专业能力解剖纠纷,用法治思维厘清是非边界。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立足之本,契约精神是合作之基。任何试图通过违背契约、逃避责任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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